一、行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行贿罪的法律责任承担者或是称作行贿罪的主体,即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满足刑法上所设定的责任条件且具有足够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然而,行贿罪的主体并不仅仅包括直接犯罪人,还有可能是一些具有间接推动作用的人物。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看法,行贿罪的主体主要指的是那些可能触犯行贿罪的人群。具体而言,行贿罪指的是以不可正当或非法的目的,通过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的方式谋求利益,此类行为便构成了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亦非法人单位,而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在法律层面,我们的国家已经规定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为年满16岁的成人便具备了构成犯罪所需的必要条件。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正是所有能够实施和完成行贿行为的个体。对于行贿罪,我们要从刑法的角度来进行解读,这就是把公务作为追求非法利益行为的行为方式。因为行贿罪的实施往往会涉及到不正当、非法利益,所以在此过程中的财富转移往往是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
然而,许多人可能误认为行贿罪的施加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混淆往往源于对刑法知识的不足。在这起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是普通公民,而犯罪对象则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务员。行贿罪的实施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原因是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类,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这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那些在背后推动事件发生的间接行为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是指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财务的行为。对于所有这些群体来说,都有可能因涉及行贿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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