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罪的主体包括谁
在单位行贿罪中,犯罪主体明确为单位组织,这其中涵盖了诸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多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单位并不仅仅限于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亦包括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甚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和私营企业等多元化的组织领域。这样的法律设计将其确立为单位犯罪中普遍适用的主权者。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行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亦非法人单位,而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在法律层面,我们的国家已经规定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为年满16岁的成人便具备了构成犯罪所需的必要条件。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正是所有能够实施和完成行贿行为的个体。对于行贿罪,我们要从刑法的角度来进行解读,这就是把公务作为追求非法利益行为的行为方式。因为行贿罪的实施往往会涉及到不正当、非法利益,所以在此过程中的财富转移往往是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
然而,许多人可能误认为行贿罪的施加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混淆往往源于对刑法知识的不足。在这起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是普通公民,而犯罪对象则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务员。行贿罪的实施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原因是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在针对单位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特定的犯罪主体范围得以明确界定为各式各样的单位机构,涵盖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等多种组织形式。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本条款中所涉及到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同时也包含了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乃至多元化的结构,例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资独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等。这种法律规定使得单位犯罪中的主体范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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