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种为合同效力纠纷,这其中又包括了无效合同纠纷以及有效合同纠纷两种不同情况;
第二种为口头或文字形式的合同纠纷,这类纠纷通常源自于当事人对于口头或书面合同内容所产生的争议;
第三种为无确定名称的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标的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有名合同及无名合同两大类别;
第四种为标准化合同与非标准化合同之间的纠纷;
最后一种则是涉及到国内交易与国际贸易的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纠纷案件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关于合同的有效性(无效与合法有效)所引发的争执;关于口头或书面合同条款产生的分歧;对于没有确定具体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之间的界定)所产生的问题;标准化合同与非标准化合同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涉及到国内贸易与跨国交易的各种合同纠纷等。这些不同的分类方式能够起到引导司法机关准确判断合同纠纷性质、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适用并化解相关争议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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