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贿罪犯罪者实行减刑主要取决于其内心的深深忏悔与良好转变、为社会做出的突出贡献以及在监狱中表现出的良好行为操守。
然而,减刑的决定权在于法院,通常情况下,如果罪犯能够积极投入改造过程,并展现出重大的立功表现,例如协助警方侦破案件或者拥有重要的发明创新成果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获得减刑的有力理由。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减刑并非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才能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受贿罪该怎么取证
在中国,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涉及受贿罪的案件进行取证过程中,必须着重收集以下三大关键证据:
首先是有关当事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优势或便捷条件的证据;
其次是关于其向他人索要或者收取财物的相关证据;
最后则是关于当事人为了某人行事或者答应为某人做事从而获得报酬的证据。
其中,获取到受贿者滥用职权,为行贿者谋求私利的证据,乃是证明受贿犯罪行为成立的首要前提条件。
此外,即使当事人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但并未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也依然可能被判定犯有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对于因犯罪而被判刑之人,其能否获得减刑,关键在于其在服刑期间是否有着深刻的反思与悔过之意,是否有立功事迹以及为社会做出了何种贡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予犯罪分子适当的减刑,法院拥有最终的权利。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与改造活动,或者在其他方面如协助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推动重大科技创新之类的举动中有所作为,便可能成为他们申请减刑的合理性理由。但是,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减刑并非事事皆然,而是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公正严格的法院审理审判后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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