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的法庭宣教内容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系指具备特定身份之人运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国家所拥有之款项挪为私人用途者,其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谋取私利等行为,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甚至达到法定上限,至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未偿还的行为。在法庭审理此类案件之际,审判机关会特别关注并强调如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从公共利益出发看,公款具有无可替代的公益性质,不容任何形式的破坏或侵犯;
其次,挪用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带有明显的违法性质;
再者,涉案金额以及持续时间对于最终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此外,被挪用资金的追回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亦是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即相关公职人员在其职业岗位上,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国家所拨付的公款用作私人用途,通过谋求个人利益,并且在上述行为达到较大的涉案金额时,无论是否能够在下一个截止日期前予以偿还。在此情况下,庭审现场的宣传教育环节强调指出,国家公款具备特有的公共属性,而任何涉及此类移用或非法占用行为的行为,均应视为蓄意违法之举;在具体的定罪量刑过程中,涉案金额以及持续时间成为了至关重要的考察因素;至于审理方面则重点关注对于被挪用款项的清偿以及对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容忽视的是,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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