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严重疾病指哪些
在取保候审制度中,所提及的严重疾病往往是那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生理机能障碍,以至于危及其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诸如恶性肿瘤、心脏病、尿毒症等。此类疾病通常需要长时间的专业医疗护理或是可能导致被告人无法正常履行其诉讼权利及义务。
然而,具体所涵盖的疾病类型与范围则可能因实际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专业评估结果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取保候审制度中,严重疾病被纳入其中,这包括那些可能对生命构成威胁的疾病,例如重大肿瘤疾病、心脏疾病和肾脏衰竭等。由于这些疾病需要长期接受医治和护理,因此可能会对被告人实现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至于哪些疾病属于这类范畴,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及其所对应的医疗鉴定结果来确定,以确保取保候审措施既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对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造成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