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指什么罪
刑事拘留是指在刑事实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各类人员,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之下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一般而言,刑事拘留适用于已经获取充分证据证实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且逃脱法律追诉或者法庭审判可能性存在的人员。需要明确,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已经判定有罪,而仅仅是一种预防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指哪天开始算刑期
在刑事案件中,拘留期限的计算应当自实际执行拘留之日开始起算,因此在将犯罪嫌疑人员从现场带到公安机关的过程中,已经严格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段时期亦应当被计入拘留期限当中。关于刑事拘留,我们通常采用日作为计算单位,且对于期间的起点,并不计算在内。换言之,拘留期间应从次日起算。而拘留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的自然日数量的最后一日为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37天(其中包括刑事拘留30天以及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7天)。在此期间,若未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则可能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涉嫌触犯刑法条款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为刑事拘留。这种措施的适用条件是已获取到充足的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存在,并且有可能发生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审判的可能性。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最终的罪名宣判,而仅仅属于一种预防性的司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