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接触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
针对非直接接触型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应以此类事故中所涉及的因果关系为依据,与直接接触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保持一致。通过明晰交通事故的定义基础,我们发现,是否产生接触体验并非判断交通事故是否成立的决定因素。实际上,“交通事故”被定义为车辆在特定道路环境下,由于人为过错或不可预见的偶发情况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事件。基于此定义,我们可以明确到,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特定的道路环境、主观上存在的过错或不可预见的偶发情况以及最终所带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即便人体间未发生实际接触行为,但如若对方的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发生,那么无疑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开始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书面形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之后,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若必须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工作的,该等工作结束之时起五个工作日内需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定。当发生死亡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完成书面形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至事故现场进行公开调查取证。不得不强调,以下几点为责任判定原则:
(1)若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对事故所导致的所有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2)若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将以各当事人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力以及各自过失程度的大小作为考量因素,分别承担主责、次责或同等责任;
(3)若事故中各方均无明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且此类事故可被视为纯粹的意外现象,则各方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认定责任的依据有哪些
针对未曾接触到的交通事故,其责任应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引发交通事故之相关性及其过错严重程度加以判断。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选择向警方报案寻求解决方案,交警部门将在收到通知后完成相应的现场勘查、检验和调查工作,同时结合相关的检验报告和鉴定定论,为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这份认定书则会详细记录并明确事故责任方及其对应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非直接接触型交通事故之责任判定,其所根据者乃是事故之中的因果关系,这一点与直接接触性事故的处理原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事故的界定方面,接触只是其中的非必要因素,而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因道路环境、人为失误或者偶发性情况等多种因素引发的对人身体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失。在进行责任判定时,坚持以下的原则:若事故系由单方错误行为导致,则该方需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若事故系由双方或多方共同造成,那么应按照各方可量度出的影响力以及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倘若各当事方都没有过错,那么将被视作意外事件,各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针对责任判定结果的认定书,应于十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完成,无论是涉及到逃逸事故还是其他类型的事故,均须遵循这一时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