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要求签劳务协议这样合法吗
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尽管公司与其雇员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正式的劳动关系,但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例如社会保障金的支付等等,这些公司却与他们的员工签订了名为“劳务”的合同。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同时由于这类合同中所约定的劳动者权利相对于正式的劳动合同来说要逊色得多,自然会让许多雇主在此类合法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仍然选择非法地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以期以此方式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并减轻自身可能承受的相关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公司要求签一年合同怎么办
1.您已经为公司辛勤奉献长达十年之久,若在此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您续约合同,那么您将有资格向他们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2.如果劳工合同中明确列明了就业岗位,但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相关赔偿事宜;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该雇佣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酬劳,如果是在六个月以上而未达到一年期限的,则视为一整年;对于不足六个月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在实际企业运营中,部分企业尽管已经与员工作成了劳动关系,但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社保缴纳等强制性义务,往往会采取虚构劳务合同之名签定劳动关系的手法。这样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使得劳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劳动者权益远远不及正式劳动合同所赋予的保障。因此,许多雇主在有条件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时,仍然选择铤而走险地签订劳务合同,以期达到降低经营成本以及规避潜在法律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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