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关于执行费用分配问题的探讨。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若法院已经批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则申请执行费用无需当事人预先支付。执行申请费用应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后由被执行者承担,因此申请执行方可免去垫付此项费用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需依法收取相应的申请执行费用。在此方面,从立案受理开始,执行法院将始终坚持不预先向申请执行人收取申请执行费用这一原则。若是由于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法院多收取了申请执行费用,他们将会及时将这些款项退还予申请执行人。
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支付执行费用的责任都落在了被执行人身上,但仍存在少数特定例外情况。例如,如果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特定请求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可能会由提出该请求的一方先行承担。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执行费用由原告还是被告付
执行费用即由被告方承担。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者收取相应的执行费用。在执行案件正式立案受理之际,执行法院将坚决避免预先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申请执行费用。执行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所规定的精确标准,计算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用总额度,并从显然能够执行且已开始执行的首批款项中进行收取。
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用数额将会精确地折算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之中,与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确立的债务共同执行。在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或者终结案件执行的情况下,则会以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款项作为基准,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得出本案实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用额度,对于超额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用,应及时退还给予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在进行民事纷争的强制执行程序过程中,要求被要求执行当事人支付申请执行费用成为常态,而并非是由申请执行者提前付出。换言之,申请执行者可以免除垫付费用的负担。在法院处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将依法征收相关费用,并且始终坚守着不预先向申请执行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鉴定、评估等方面的费用,可能需要由提出请求的一方首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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