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可以自己选择还钱顺序吗
众所周知,在处理个人债务时,偿还的顺序至关重要。
首先,应优先清偿的债权称为“优先债权”,这部分债权包括了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等各类情形下的债权权利。
其次,则需要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这里的普通债权特指那些没有任何担保措施、也未设定抵押物的债权。若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其财产的交付和遗赠将成为第三个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二、借款人可以打官司吗
在法律体系中,贷款人作为原告,倘若与其所涉及的借贷行为存在密切的利益关联性,即贷款人为债权人身份时,贷款人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启动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贷款人需拥有明确的被告方信息,以便于其了解或推测出应由谁承担债务责任。同时,贷款人还需具备详实的诉讼需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与依据,例如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关的本金及利息等费用。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贷款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须处于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受案范畴之内,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综合以上因素,只要贷款人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及到处理个人债务问题之时,清偿顺位至关重要。首先,我们需要遵循优先清偿的原则,其中包括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定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等等所产生的债权。紧接着,我们应该优先处理的便是"普通债权"部分,也就是在没有任何担保或抵押措施的情况下产生的债权。最后,如果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他的财产处置情况以及遗产分配将构成第三个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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