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主动选择离职,那么其将无权获取到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援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向公司提出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时,劳动者可以与公司进行充分商议,寻求替代性的解决方案,例如双方协议无需将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归结于个人,如此一来,既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能使劳动者顺利地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支持。
此外,如果劳动者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导致失业,而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疾病等被迫中断工作,那么他们同样有资格申请并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援助。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式入职之后,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被迫离职能领到失业金吗
若因在履职上遭遇非主观因素导致离职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是可以按规定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权益的。
然而,其涉及的具体申报流程与相关条件细节需参照以下内容:
首先,申请人在离职前所供职的公司与其自身在正式就业期间均已经都按照法规规定履行了为期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
其次,经过适当程序的失业登记过程结束后,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求职的意向与行动。
其次,如果导致离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施加的不合理压力或强迫行为,损失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并依法享受到翻倍的经济补偿金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劳动者自主提交离职请求之后,便失去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合法权益;然而,他们可以在向用人单位恳请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之际,通过协商寻求替代性的解决方案,尽量避免将失业责任归咎于个人因素,从而确保能够顺利地获取到保险金。对于由于自然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失业情况,同样具备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资格。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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