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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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从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审或遭强制措施起,他们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办案。律师是唯一合法的辩护人,且被告人可随时委托。侦查机关在首次询问或实施强制措施时,需告知此权益。检察院在收到案件资料后三日内也需告知。
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

一、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

1.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辩护律师有权从犯罪嫌疑人开始受到侦查机构首次审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参与办案过程中来。

2.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构进行首次审问或者受到强制性措施约束后,他们便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只能由律师担任,被告人亦可随时委托自己的辩护人。

3.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询问或者实施强制性措施时,有义务通知他们有委托辩护人人的权益。人民检察院则必须在收到有关提交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有次数吗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律师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3至6次面谈;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环节,律师也可分别与嫌疑人进行3至4次会晤。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工作,皆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职责。至于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担负主要责任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全权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面对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各项事宜,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审查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便享有了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协同参与诉讼的法定权利。在此过程中,律师成为了唯一具备合法身份的辩护人,被告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聘请适合的代理人。然而,侦查机构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问询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有责任向其明确解释这一具有保护性质的基本权利。同样,检察机关在接获相关案件材料之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告人及其家属有关该项权利及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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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可见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比较过去已经大大的提前了。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本人认为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应该为其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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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最早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时起。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除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但不限于家属等是不得会见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涉及到最轻或无罪的犯罪线索,帮助犯罪嫌疑人向办案单位要求固定相关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力的证据。律师还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中介入职的时候需要签署什么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介员工入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部。 二、聘任时间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的薪资为元。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乙方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突出,考核成绩达标,可随时终止试用,转为正式入职。 三、试用期薪资为元/月。如在 第一周终止试用,薪资按每日20元算,不扣除餐费;超过一周终止试用的,按原定的试用期薪资标准算,扣除餐费。 四、乙方的薪资为元/月。(在职期间的薪资调整依据个人工作表现及岗位考核达标情况决定;提成根据各部门的具体规定给付;奖金则依据个人表现,按照公司的奖励制度给付)。 五、乙方的薪资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发放(若薪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则做顺延发放)。 六、乙方在职期间,可享受多项福利待遇(见附件一)。 七、乙方在职期间,如工作成绩突出,公司将给予额外奖励。 八、乙方在职期间,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出勤记录及公司考勤制度执行(加班计时以乙方所在部门主管的加班安排记录为据);每月出全勤可获100元全勤奖励! 九、乙方在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工作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3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3个月为试用期。如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 第二条所规定的转正标准,则甲方有权延长乙方试用期或给予终止试用处理。乙方是否转正须以甲方签发的人事变动文本为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考核指标 (一)、乙方职位为:高级经纪人。 (二)、乙方的工作职责为: 1、 为甲方招揽房地产中介服务代理、物业租售、物业金融业务等事宜,并为甲方赚取业务佣金。 2、 乙方应将其招揽的业务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及时、全部交给公司,乙方无权取消、取走、隐瞒上述任何资料。 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在本人提成中扣除应纳之税和所欠甲方的债务。 4、 乙方服从及执行甲方制定并公示的最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通知,签订本合同视为完全清楚了解制度内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架构》、《中联房产招聘、培训、转正、调职、离职管理规定》、《薪资及提成制度》、《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盘客管理暨房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及签约规范管理规定》、《店面形象要求制度》、《业务部门绩效管理制度》等(下统称为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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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介入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这一条实际上是规定了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在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本身并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在发生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代理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以介入到这个合同关系中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本人都可以行使介入权。未被披露的本人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不能行使合同介入权:

一,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是相抵触的。也就是说,代理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排除了本人本应享有的介入权。

二,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与其缔约的。如果第三人非常注重代理人的人身因素,如自身技能和支付能力等,身份不公开的本人不得行使介入权。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的人身因素是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约的唯一基础。第三人往往明确地只想和代理人缔约,而不愿意和其他任何人缔约。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在缔约时,知道本人的存在,就不会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结合同,完全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这条规定的实际上是第三人的选择权,即当出现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代理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就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其中一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另外一人。第三人对其中一人提讼程序本身就是他作出这一重要抉择的决定性证据。即使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无权对另外一人再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理念是:第三人仅仅和一个人进行交易,基于公平的原则,他只能要么代理人,要么本人。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即第三人选择的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根据公平原则,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因为,第三人不是在匆忙中作出选择的。如果在第三人未获清偿的判决中,被告是代理人,第三人也可免除代理人责任,而向本人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还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我公司有一个人非法集资了挺多钱的,前一阵子被举报,我想问一下,非法集资检察院什么时候会介入调查?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未立案侦查的,应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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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尽早介入相当重要,尤其是在侦查期,他们能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帮忙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更清楚地了解案情,提交有效的辩护意见。到了审判阶段,律师更要充分准备辩护,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总之,律师尽早介入,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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