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
1.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辩护律师有权从犯罪嫌疑人开始受到侦查机构首次审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参与办案过程中来。
2.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构进行首次审问或者受到强制性措施约束后,他们便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只能由律师担任,被告人亦可随时委托自己的辩护人。
3.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询问或者实施强制性措施时,有义务通知他们有委托辩护人人的权益。人民检察院则必须在收到有关提交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有次数吗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律师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3至6次面谈;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环节,律师也可分别与嫌疑人进行3至4次会晤。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工作,皆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职责。至于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担负主要责任。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全权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面对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各项事宜,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审查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便享有了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协同参与诉讼的法定权利。在此过程中,律师成为了唯一具备合法身份的辩护人,被告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聘请适合的代理人。然而,侦查机构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问询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有责任向其明确解释这一具有保护性质的基本权利。同样,检察机关在接获相关案件材料之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告人及其家属有关该项权利及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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