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继承的房屋可以翻建吗
尽管农村地区的住宅具有合法翻新的权利,然而此种操作务必事先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审批,且其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
如若所翻新之建筑物未能满足上述法规要求,则不当建筑将会被视为违法。
《城乡规划法》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二、农村继承的宅基地可以重建房屋吗
实际上,宅基地确实具备改造重修的可能性。然而,在实施此过程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任意拆迁翻新。在实践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改扩建工程需同时满足下列两项要求:首先,建筑物应当与城乡整体规划相适应;其次,且已依法获得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改扩建的范畴也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住宅使用权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住房享有依法进行翻修更新的权益,然而这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遵循和平土地区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如果翻修举措与上述法规相悖,则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建筑物。因此,在对农村住房进行翻修时,务必要确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亦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农村住房翻修的合法性以及规范化,以此来维护城乡规划的有序性和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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