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海市所提供的医保在外地使用的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两大类:
第一种情况是在已经开展了异地就医服务的城市中的应用;
第二种则是在尚未建立此项服务或者还未纳入全省异地就医平台的医疗机构中使用。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种情况。
根据规定,上海市的医保卡可以在一部分特定的城市中使用,其中包括浙江省的杭州、嘉兴、湖州、宁波以及安吉,江苏省的镇江、常州、南通、扬州以及大丰,安徽省的马鞍山以及河南省的洛阳等等。在这些城市的特定医院里,上海市民可以凭借自己的医保卡直接进行刷卡就医。
其次,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况。在那些尚未开展异地就医服务或者还未被纳入全省异地就医平台的医疗机构中,参保人员需要先行支付医疗费用,随后再携带相关的票据和资料前往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报销。除此之外,如果需要在外地进行住院治疗的话,在离开之前应该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报表》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探亲(出差)申报表》,并且向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如果在外地因为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的话,必须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报告单》并在48小时之内上报给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此情况下,异地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往往需要由个人预先垫付,然后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报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上海的医保可以在重庆用吗
根据现行的制度,医疗保险尚未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通和转移。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最近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允许医疗保险随着个人的变动进行迁移。不过需要等到新政策正式实行之后才能进行实际操作。
通常来说,医疗保险只能够在参保地进行使用,无法跨越所在区域使用(除非是在外地发生急诊等特殊状况时)。当离开参保所在地开展工作时,您应当办理相关的“异地就医”手续,否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外地进行就医所产生的费用将难以获得报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上海市医保在其他地区的运用情形,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在已经建立了异地就医服务系统的城市,诸如浙江省的杭州、江苏省镇江等地,当地市民可以便捷地持有他们的医保卡片进行临床诊断和医疗治疗。其二,如果是在尚未建设此类服务体系的医疗机构就医,则需要先行自行承担费用,随后凭借相关票据前往他们参加医保的所在地医保机构申请审核及报销处理。在这之中,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治疗,都需要在就诊之前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向医保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对于那些费用较高的情况,通常需要患者先行垫付,然后再进行报销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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