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之后,若发现存在其他未被解决的民事权益纠纷,仍可提起诉讼请求。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谨性,此类起诉行为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同时应根据被告人的人数准备对应数量的起诉状副本以备核实之用。
然而,若是在书写起诉状过程中遇到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也可选择进行口头起诉,只需由该法院将相关情况及原告的诉求详细记录在案、实时录入笔录,并向被告人送达相应的文书材料和提纲即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理赔与工伤待遇能够同步实行双倍补偿制度。当交通事故同工伤事件产生重叠时,当事人在申请理赔时便可同时享受两种补偿机制;
然而对于之前已经发生并支付过的医疗支出、护理开支以及康复成本等费用,以及已经获得明确赔付的部分,均不再允许重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倘若依然存在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民事纷争,当事人仍然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向属地法院递交明确的书面诉状以及相应的副本以作备案之用。如遇有文笔表达上的困难,亦可以选择口头方式进行起诉,由法院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负责将相应司法文件予以送达。此举旨在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从而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