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就丧葬费抚恤金继承分割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抚恤金、丧葬费都不是遗产,二者有本质的区别。遗产是指公民产生于死亡前,在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才给付的给死者家属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其次,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继承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遗体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
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再同一个案件中处理,适用的案由也是不同的。遗产分割是继承纠纷,而丧葬费、抚恤金分割属于分割共有物纠纷,因此两者适用的管辖规则也是不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丧葬费、抚恤金分割适用一般管辖规则,即只能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只能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再次,从法律关系讲,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也不能从遗产中直接扣除,而是由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主要原因在于两点:一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能直接从遗产中扣除的只有税费和被继承人的债务。法律规定的限定继承并未对丧葬费作出规定,丧葬费既不属于应当缴纳的税款,亦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二是对死者的安葬所花费的丧葬费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让死者安息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抚慰,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但是如果不在一个诉讼中解决,当事人又需要分别进行继承纠纷;抚恤金、丧葬费共有物分割纠纷或者分担丧葬费的纠纷,又会增加诉累,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后需要深入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