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人指证就可以吗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实有可能实行由被害人指认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这一措施。然而,需要澄清的是,这种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特殊限制,即该种方式只能适用于涉嫌构成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涉及到非现行犯的情况,通常情况下,除了被害人的指认之外,还需进一步搜集其他相关证据,以确保能够达到刑事拘留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确实有一些情形可以采用被害人的指控作为确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依据。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此类方法存在着若干特定的制约因素,即此种途径仅能针对那些涉嫌犯罪并且已经成为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使用。实际上,如果面临的是非现行犯的案件,则一般而言,除却被害人的指控以外,还需要深入搜寻和收集更多的相关证据,从而以确保满足刑事拘留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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