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一定要滥用职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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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犯罪不一定与滥用职权相关,主要指国家公务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滥用职权可视为加重情节,非必要要件。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非法收受财物即为受贿罪,无滥用职权亦可构成。
受贿罪一定要滥用职权吗

一、受贿罪一定要滥用职权

实际上,受贿犯罪并不是一定与滥用职权有所关联。它主要指国家公务人员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接收和占有他人物品,并以此为交换条件来帮助或促进他人的事项。

然而,滥用职权却可能被视为受贿罪中的加重情节,但它并不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所明确指出,倘若国家公务人员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那么这便构成了受贿罪。即便仅仅是收取贿赂,而没有实际滥用职权,也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一定要家属

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属往往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人。常见的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作为共同受贿犯罪的协助者或教唆者出现。在协助犯罪方面,此类家庭成员通常以多种方式为国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创造便利条件,例如参与与其共同协商受贿事宜、传递相关信息、协调人际关系以及实际收取财物等环节;

此外,他们亦可能会援助国家公职人员向请托者索要财物等;

至于教唆罪行方面,这些家庭成员主要通过诱导、劝说、催促乃至威胁等手段,促使国家公职人员产生接受贿赂的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相应的受贿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并不必然与滥用职权行为存在关联性,其主要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开展公务活动时非法收取他人馈赠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的法律界定。然而,滥用职权行为可以被视为受贿罪的加重情节,但并非该罪名成立的必备要素。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只要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而无需考虑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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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一定要滥用职权吗
受贿犯罪不一定与滥用职权相关,主要指国家公务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滥用职权可视为加重情节,非必要要件。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非法收受财物即为受贿罪,无滥用职权亦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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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指行贿受贿滥用职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行贿受贿滥用职权问题解答如下, 贿赂的形式主要指的是用给予报酬(如金钱、财产、利益或方便)来收买某人,贿赂较为明显的特征则是建立在给予或接赂人的直接财产或其他基础上的非法利益,,或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但并非合法的要求。贿赂最明显的两个特征则是具有隐蔽性、交易物为贵重物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立案标准是5000元;量刑一般是收10000判一年,比如收10万元没有从轻情节的话,可以判8-10年,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巨大甚至可判死刑。如果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10000元。
1、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立案标准是10000元;量刑一般情节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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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滥用职权怎么罚
在处理滥用职权、受贿和贪污等法律问题时,应实行数罪并罚。滥用职权是手段,受贿和贪污是目的。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牵连,但不能仅依据“从一重”原则裁决。需全面考量各罪行,确保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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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朋友因受贿和滥用职权罪被抓现在不知道怎么样了,我想咨询一下,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怎么判刑?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问的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怎么判刑这个问题我来告诉你吧。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
漫画:滥用职权罪
漫画:滥用职权罪
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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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的叔叔是村里的干部,前不久因为受贿 滥用职权被别人举报了,现在还在公安局,我想咨询一下。受贿 滥用职权都有哪些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是否减轻或者免于处罚需要根据很多的情节判断。及时退款可以从轻处罚。以下是一般情况。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受贿滥用职权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者的犯罪主体不一样,前者的犯罪主体范围广于后者。两者的侵害客体也不一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处罚也不相同,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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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是否并罚
若在实施滥用职权的过程中同时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项法规,可依法对嫌疑人员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这两种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被合并计算。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范围,不按照或违反法律规定来决定、处理他们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处理公务活动,从而导致侵占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恶劣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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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是并罚吗
被告人若同时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依《刑法》将数罪并罚。滥用职权致重大损失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罪同样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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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首先,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除了“利用职务之便”外,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两种情形:一是主动型受贿罪中不要求具备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被动型受贿罪中则强调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受贿罪。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包括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和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两种情形,前者具体表现为受贿人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后者表现为超越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等形式。而在超越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则又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滥用职权行为中,一方面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另一方面,如果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一个受贿行为同时符合了两个不同的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
其次,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是部分法与全部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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