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可以公开审判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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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应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如猥亵罪,可不公开审理。若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此类案件,需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猥亵罪可以公开审判吗

一、猥亵罪可以公开审判吗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基层普通法院以及中级高级法院在对第一审案子进行审判时,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方式进行,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特殊案件,则不宜公开审理。猥亵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犯罪行为,自然也在此列。因此,依据上述法律条款,猥亵罪案件是有可能被不公开审理的。若法院最终决定对此类案件采取非公开审理的方式,那么就必须在法庭现场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布其作出此项决定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二、猥亵罪可以追溯到多少年前

若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猥亵罪行,那么其诉讼时效将受限于5年或10年之期。具体的法律适用情况需视被告人所涉犯罪的严重程度而定。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期低于5年有期徒刑的情况,其诉讼时效期限固定为5年;反之,若法定最高刑期高于5年但未达10年有期徒刑,则诉讼时效期限相应延长至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法规,在普通情形之下,各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务必要公开进行。然而,针对涉及国家重大机密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案件,诸如猥亵类犯罪行为等,可以在非公开场合进行审理。若司法机关经审慎考虑决定对这些特殊性质的案件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审判,必须向相应的当事人作出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以明晰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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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弟很不讨喜,心理有些扭曲,就参与猥亵儿童了,已经得手了,儿童太害怕了,就告诉家长,家长二话不说给报案了,已经到二审阶段了,猥亵儿童罪二审辩护词怎样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家属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经上诉人刘某本人确认,本律师在刘某猥亵儿童一案二审中,依法为刘某进行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复印了一审的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资料,征求了刘某本人的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部分事实不清。
(一)在本案的重要情节上,上诉人本人前后供述、被害人本人前后陈述以及上诉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都存在明显矛盾,仍需进一步查证,作出合理解释。
首先,刘某猥亵乔某时使用的是左手还是右手。
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乔某已经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其应当能够准确分辨左右手。上诉人刘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准确分辨左右手。而刘某一直供述自己是用左手猥亵乔某的。而乔某却说刘某是用右手摸的。
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刘某还是乔某,在“左手右手”问题上均没有说谎的必要。为弄清事实,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刘仁义供述和乔某陈述出现明显差异的原因。
其次,刘某猥亵乔某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查明。
辩护人注意到,刘某在一审庭审前的大多数供述以及一审庭审中前期供述均称是将小女孩抱在腿上就行猥亵的。但一审庭审中后期却说“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那站着,没有抱在腿上,当时给小男孩要遥控器,正好弯腰。”显然,刘某的两种说法存在极大差异。
另外,从乔某的《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乔某先期陈述“把我抱到他家的沙发上……”,只是在询问人员强调“那个男的摸你的时候你是在沙发吗?”,乔某才说“他当时摸我时我被他抱在腿上。”辩护人认为,乔某的回答不排除有诱导因素的存在。
辩护人认为,具体如何猥亵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量刑,但刘某当庭改变供述以及乔某前后陈述的矛盾需要合理排除。
(二)被害人乔某妇科检查结果与猥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进一步查明。
辩护注意到,证据中只有被害人乔某的妇科检查所见,并未指明妇科所见是否正常,以及与猥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乔某妇科检查异常,不足以证明与猥亵行为有关。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治安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猥亵他人的立案标准是“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第18条规定“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从以上规定可知,猥亵儿童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检察员卢某、黄某2007年曾撰文认为“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辩护人认同这两名检察员得观点。就本案而言,刘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乔某,没有证据显示乔某受伤,没有证据显示给乔某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按治安案件处理比较恰当。
三、退一步说,即使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案量刑也明显过重。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6月1日在试点法院推广版本)第12条规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 第111条规定 “猥亵儿童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第112条规定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上诉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刘某的量刑最高也不应当超过18个月。况且,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自案发后一直悔罪,一直请求被害人亲属的原谅,并且对被害人亲属的殴打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些都说明上诉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辩护人认为即使按刑事案件处理,在6-12个月期间内量刑较为合理。
辩护人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仅在试点法院施行,但辩护人认为该意见仍然对全国各级法院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法院均应当参照上述原则进行量刑。
四、上诉人及其家属愿意给予被害人适当补偿。
事发当天,被害人的十余名亲属在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前,曾围殴上诉人,并当场将上诉人打晕。辩护人在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对此表示不准备再追究被害人亲属的违法责任。另外,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听取了上诉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上诉人及其家属均表示,他们还愿意给予被害人适当经济补偿,争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
五、建议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上诉人无任何不良记录,系第一次涉嫌违法犯罪。事情发生后,上诉人在被害人家属兴师问罪时就表示忏悔,对当即受到了被害人家属殴打式惩罚也没有怨言,其后又被羁押超过4个月,认罪态度一直非常好。
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如果二审法院认定刘某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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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可以公开审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应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如猥亵罪,可不公开审理。若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此类案件,需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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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猥亵儿童罪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取保候审适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或者审判的;
(7)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此外,以下情形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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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是否可以公开审理
对于猥亵罪的庭审是否公开举行,其决定因素主要是该案件中所涉及的受害者是否属于未成年群体,以及审判机构在公开审理方面的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88条明确规定,倘若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信息、个人隐私问题,或是未成年犯罪等情况,则相关案件将不予公开审理。若猥亵罪案中涉及到未成年受害者,为了充分保障他们的隐私权及权益,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将不会进行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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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哥强制猥亵了自己的朋友的女儿,表哥现在被朋友给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判的时候,表哥去法院做了刑事辩护,现在想知道的是这样子,猥亵妇女二审辩护词是什么
[律师回复] 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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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一般公开庭审吗
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取决于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事项,那么就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司法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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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一般会公开审理吗
在判断猥亵罪是否应公开审理的问题上,关键因素在于如何权衡案件所涉及的隐私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对于那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事项的案件,应当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然而,当猥亵罪涉及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其他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决定采取非公开审判的方式,以便更好地维护相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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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猥亵罪能否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涉嫌猥亵罪的情况下,若该涉案人员并非任何犯罪集团的累犯或主要起因者,并且其表现并无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话,他们有权利向相关办案机构提出保释候审的请求。
然而,要实现这一请求,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具体来说,如果被保释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遵守相关规定方面出现了违纪行为,保证金额度将会被全额没收。
此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还将面临责令赔偿损失、刑法的严厉制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罚金刑,并要求他们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甚至有可能对其进行监禁或逮捕。
反之,如果在保释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那么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就应该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担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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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能办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嫌构成猥亵罪行的罪犯,若并非累犯或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且在其身上并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便可向负责该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提交取保候审请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以避免对其本人及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
最后,如果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律图海西
律图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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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怎么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强制猥亵罪的情况下,若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即视为可行。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其应用对象主要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分子。
此外,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者,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而在羁押期限届满后,若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亦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分子;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者,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则可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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