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就进看守所吗现在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须于当时立即将被捕人送往指定的看守所羁押,且最晚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因而,当一名公民被刑事拘留之后,他或她便极有可能被送到特定的看守所进行拘禁和等候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就得送检察院吗
在刑事拘留事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并不必定会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情况时,有权利裁决撤销案件;
另外,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执行了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向起初批准逮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定,在实施逮捕之际,公安主管机构必需即时地、无条件地将被捕者送往特别指定的监管所关押,并且在此过程中最迟到达期限不可以超过24小时。因此,当任何一位公民遭遇刑事拘留时,他们非常可能会被送至特定的监管所收监并等待审判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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