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财物如何收回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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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行贿犯罪的涉案财物处理方式包括:1)追缴已交付的财物及其孳息,上缴国库;2)鼓励行贿者主动退赔,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退赔财物同样上缴国库;3)没收未交付的财物或不当利益,上缴国库;4)权益受损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追偿;5)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回判决书中规定的财物。
行贿罪财物如何收回

一、行贿罪财物如何收回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规定,在处理行贿犯罪所涉财物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回收方式可供选择:首先,是追缴手段。当行贿者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时,司法机构在调查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权依法进行追缴。这种追缴不仅包括已经实际交付的财物本身,还包括这些财物所衍生的孳息。所有被追缴的财物都将上交至国库。其次,是退赔措施。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如果行贿者能够主动退还行贿财物,那么司法机构应该予以接纳。同样地,退赔的财物也需要上交至国库。主动退赔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减轻量刑情节,从而对行贿者施以从轻处罚。再者,是没收策略。对于那些行贿者尚未实际交付的财物,或者因为行贿行为而获得的不当利益,司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没收。同样,所有被没收的财物也会被上交至国库。此外,还有民事诉讼追偿途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行贿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权益受损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裁决行贿者归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损失。最后,是执行程序。对于判决书中明确要求行贿者退赔、追缴或没收的财物,如果行贿者未能主动履行,将会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行贿罪财物如何认定

(一)在确定实施行为者所涉及财物数额对于行贿罪认定标准的重要性过程中,至关紧要的要素便是行为主体所支付的财物数量。财物数额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贿罪是否得以成立及认定的难易程度。换言之,财物数额越高,行贿罪的认定便愈发容易;反之,财物数额越低,认定行贿罪的难度也就相应增大。

(二)除此之外,行贿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同样是判定行贿罪的关键要素。若行贿行为的初衷在于对他人行为施加影响,促使其采取不当行动,或者诱使对方为自身谋求利益,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行贿罪。

(三)最后,行贿事实亦是行贿罪认定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所谓行贿事实,即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具体的行为表现,例如谁实际收取了财物、财物的价值几何以及收取财物的凭证为何等。唯有将上述具体的行贿事实加以证实,方可最终认定行贿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在我们国家,对于涉及到行贿犯罪行为的相关财务事宜,其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已经支付给行贿方的财物及相应收益进行严格收回并上缴至国有财政机构;其次,鼓励有过错的行贿者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这将被视为减轻刑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退还的财物也会如数上缴至国有财政机构;再次,对于尚未支付或者不当获取的财物,将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至国有财政机构;最后,当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提出民事诉讼以寻求赔偿。此外,如果在法律程序中确定需返还的物品金额,则可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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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又称“贿赂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它是一类犯罪的总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罪具体罪名的规定进行分析,所谓贿赂罪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索取、,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行贿、介绍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主体上看,贿赂罪可能由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国有单位)实施,也可能由普通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从客观方面看,贿赂罪可以表现为索取、;也可能表现为行贿和介绍贿赂;从客体上看,贿赂罪导致权力在与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受到扭曲,破坏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无论是、权权交易抑或权色交易,贿赂犯罪行为都具有“交易”的特点,行为人在对其行为有着清醒认识的前提下,仍追求不法交易的完成,主观上应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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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是否会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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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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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应定盗窃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机动车辆的;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

3)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车辆丢失的。
2、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但触犯其他罪名,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1)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应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将盗窃机动车辆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2)偶尔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3)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3、下列情形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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