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洗钱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洗钱罪系指为掩盖、隐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等所获利益及其源泉与本性的真实面目,而实施的各类行径。在这其中,具体涉及到的主要行动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将各种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运用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越不同国家(地区)进行资产转移等等,以及采取其他一切方法来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源泉与本性。如若有单位触犯了此项罪名,则应对该单位施以罚金惩戒,同时对其直接领导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国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几种
根据我国刑法典规定,国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也即赃款来源罪,涵盖了多个重要类别,主要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多个方面。若犯罪所得财产或收益被用来进行清洗活动,则可能涉及到洗钱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洗钱罪系为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获取的不义之财及其来源的原本面貌,而采用开设账户、资产转化、资金转移等方式实施的种种违法行为。本罪所涵盖的范围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欺诈犯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所得收益。当单位涉嫌构成洗钱罪之时,除将对单位施加罚款处罚之外,还需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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