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保留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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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门诊电子病历的数据管理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保存期限自具体患者最后一次接受诊疗服务之日起,应确保至少有长达十五年的记录保留期;对于住院电子病历的储存,其保存年限则从每一位患者最后一次离院日算起,必须满足至少为三十年的规定要求。
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保留多久

一、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保留多久

门诊电子病历的数据管理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保存期限自具体患者最后一次接受诊疗服务之日起,应确保至少有长达十五年的记录保留期;对于住院电子病历的储存,其保存年限则从每一位患者最后一次离院日算起,必须满足至少为三十年的规定要求。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九条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二、医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有法律规定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门诊病历而言,电子病历的存储期限应至少为15年,且从患者

最后一次就诊的日期开始计算。

然而,在住院病历方面,其电子病历的储存期限则应至少为30年,同样也是从患者

最后一次出院的日期开始计算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关于门诊电子病历资料的管理与存储责任分配问题,明确规定应由各个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在具体患者获得最后一次诊疗服务之后,其门诊电子病历信息需被妥善保管,并确保至少具有长达十五年之久的数据保留周期。而针对住院电子病历资料的存储与保护,其存储年限则需要从每位患者离院的当日开始计算,且要严格符合至少达到三十年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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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21条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住院病历录入与编辑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支持病历各组成部分录入与编辑的功能。
2.提供按照病历组成部分、内容和要求,根据电子病历系统中相关数据,自动生成住院病历部分内容的功能。
3.提供自由文本录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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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防止对正处于编辑状态的住院病历在另一界面打开、编辑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插入患者基本信息、医嘱信息、辅助检查报告、生命体征信息等相关内容的功能。
2.提供病历记录和内容片断两级模板支持功能。
3.提供结构化病历记录项目内容合理性检查与提示功能,包括项目检查和项目之间、项目与患者个人特征间的相关性检查。
4.提供包含展现样式的病历记录录入编辑和保存功能提供所见即所得的病历记录录入编辑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嵌入、表格、多媒体数据并进行编辑的功能。
2.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插入来自于系统内部或外部的疾病知识资料库相关知识文本的功能。
3.提供常用术语词库辅助录入功能,术语词库包括症状名称、体征名称、疾病名称、药物名称、手术名称、操作名称、护理级别名称等。
4.提供结构化(可交互元素)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并在病历记录中保留结构化模板形成的结构。
5.在病历记录录入编辑过程中自动保存编辑内容,并在系统出现异常中断的情况下恢复正在编辑文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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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保存多久 病历资料被医院篡改怎么办
不同类型的病历,规定保存的年限不同。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 年。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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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需严格保密患者信息。泄露或未经授权公布病历属违法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权,严禁公开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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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
第三条治安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以设置治安拘留所。
第四条治安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正、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民警。什么疾病不予行政拘留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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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治安拘留所新建、扩建、修缮和购置必要设备、器材等所需经费,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基建、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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