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保留多久
门诊电子病历的数据管理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保存期限自具体患者最后一次接受诊疗服务之日起,应确保至少有长达十五年的记录保留期;对于住院电子病历的储存,其保存年限则从每一位患者最后一次离院日算起,必须满足至少为三十年的规定要求。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九条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二、医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有法律规定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门诊病历而言,电子病历的存储期限应至少为15年,且从患者
最后一次就诊的日期开始计算。
然而,在住院病历方面,其电子病历的储存期限则应至少为30年,同样也是从患者
最后一次出院的日期开始计算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关于门诊电子病历资料的管理与存储责任分配问题,明确规定应由各个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在具体患者获得最后一次诊疗服务之后,其门诊电子病历信息需被妥善保管,并确保至少具有长达十五年之久的数据保留周期。而针对住院电子病历资料的存储与保护,其存储年限则需要从每位患者离院的当日开始计算,且要严格符合至少达到三十年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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