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工伤死亡赔偿有标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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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对因公殉职人员实行以下补偿:六个月丧葬费,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均收入计;根据工资发放抚恤金,保障生活;对完全丧失劳动力或死亡者,给予一次性补偿,金额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鉴于一次性补偿不足,还包括长期补偿,如伤残抚恤金和长期抚恤金,直到抚养义务解除。
公职人员工伤死亡赔偿有标准吗

一、公职人员工伤死亡赔偿有标准吗

国家公职人员意外事故中丧失生命后所享有的补偿标准如下:对于因工伤而不幸离世的公民,我们将为其家属提供长达六个月的丧葬费用,该费用按照事发地所在区域上年度全体在职员工的月均收入计算得出。同时,我们也会根据死者生前的工资水平,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一定比例的抚恤金,以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此外,对于那些因为工伤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甚至因此而失去生命的公民以及他们的家属,我们将在他们获得工伤赔偿的过程中,向他们支付一笔一次性的补偿金。这笔补偿金的数额相当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然而,由于一次性补偿金通常难以满足受害者或其家属的生活所需,因此,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之外,我们还将为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长期的补偿,例如每月发放的伤残抚恤金,以及为受害者家属提供的长期抚恤金,直至他们失去被抚养的资格为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二、公职人员工伤后待遇有没有影响

在职工因工受伤之后,其在该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原有福利待遇原则上不应发生减损改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突发性伤害事故须暂停进行治疗期间,他们有权享受原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的待遇保留,且此项待遇应按月由其就职的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假如该单位拒绝发放上述福利待遇,则无疑构成了违法行为。无论是执行日常的相关工作任务,还是参与企业行政方面指派或经过同意的事务处理;无论是否参与紧急情况下的救援行动、或去承担未经企业行政部门指定但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相关职务工作;抑或是从事发明创造或者技术进步等环节中所产生的伤害,以上这些情况都应当被视为工伤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我国对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光荣牺牲的人员提供了以下全面而完备的精神与物质补偿方案:首先,我们为其提供六个月的丧葬费用,这部分费用将依据本地上一年度在职员工平均薪资作为基准进行计算。其次,我们会根据其生前所领工资水平来确定相应的抚恤金数额,以确保他们的遗属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更为特殊的是,如果他们在事故中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或者不幸离世,我们将会向其家属提供一次性的补偿,这笔补偿款的额度相当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之多。为了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我们还考虑到了长期补偿的问题,例如伤残抚恤金以及长期抚恤金等,这些补偿措施将持续到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得到妥善解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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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上述法规,关键是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如果职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王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依据单位申请,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王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7月,王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王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是认定为工伤,并未被认定为工亡,不能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虽然王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就去世了,但依据其病情资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确定伤残等级,应按此来支付其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认定为工亡,不能全额支付王某亲属工亡待遇,但依据规定,应支付王某亲属部分工亡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按照王某伤情,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应于1月期满。其近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终止。故现王某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鉴于王某伤情严重,虽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但依据病情资料,符合14级工伤职工伤残标准,应认定王某属于1~4级工伤职工范畴,其近亲属最终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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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可能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情,还可能判处刑事责任,而其中又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密相关。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情形,可能赔偿以下多个法定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等费用。误工费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需要有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得到认可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标准差距很大,所以确定户口很重要。如果是城镇户口,那么赔偿标准一般不会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是农村户口,那么就要考虑能否按照城镇标准来主张赔偿。如果是农村户口的人,要想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事故发生前在城市居住满一年 ( 1)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 ( 2)辖区派出所证明 ( 3)暂住证或居住证 ( 4)房地产证 ( 5)其它 2.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 1)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 2)有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事故发生之前一年的)( 3)纳税凭证( 4)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5)其它。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你有没有对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信息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天津吗有没有报警你所陈述的责任划分情况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所写的吗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主张误工费,那有固定收入吗有没有收入证明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方便沟通,个人首页“详细资料”里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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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误诊导致人员死亡怎么办人死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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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
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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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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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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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在威海怎么办理死亡赔偿
[律师回复]
一、所谓“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死亡情形。
二、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如下:
1、《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我所了解的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一次性救助金。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青岛七区标准)、250元(青岛五市标准)、220元、200元、180元。
四、回答你的补充提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块是由企业承担,还是由社保承担。发到什么时间为止肯定地告诉你,只要单位参保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块就应该由社保机构承担,发到不困难或死亡为止。详细情况,楼主可以咨询威海当地的律师或劳动部门。
车祸人员死亡能赔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死亡赔偿金:
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城市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若受害人年龄在60岁75岁周之间的:
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受害者如果产生了抢救费的,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票据主张该项费用。
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酌定
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到80000元,具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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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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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照成人员死亡问题解答如下,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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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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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如下处理:
1、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照国家关于职工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被偿。
2、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不予赔(补)偿。
3、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不予赔(补)偿。
4、因、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是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三个主要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以及如何对犯罪者适用刑罚。由于它是从实体上宣告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权的内容,故称为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的程序等。由于它的中心是规定国家实施刑罚权的程序和方法,故称为刑事程序法。法是规定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国家实现行刑权的原则、制度和方法,是刑事执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法是有机联系,缺一不可的。它们在同犯罪作中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都是的刑事法律部门,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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