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有责任比例吗
根据中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事故的赔偿过程中,须遵循“以责论处”的原则,也就是说,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责任中负有相应比例的责任,其本人及其对他人的赔偿责任也应按照该比例来承担。而对于保险人来说,则需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处于其应当负责任的按比例范围内的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补偿以及对他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理赔。在此情况之下,对于任何与其实际履行交通事故责任程度不符、且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加重的情况,保险人均无需对此类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承担任何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侵权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则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职业风险,与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关。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将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理赔,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有的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既包括对其自身财产损失的赔偿,也涵盖了对他人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有义务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并进行理赔,然而对于被保险人超出其实际责任范围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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