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护理人员的伙食费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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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住院伙补主要针对住院治疗的受害者。未入院者无缘此补偿。特殊情况包括异地就医留宿费用,以及因严重伤情如舌喉损伤、消化系统受损导致饮食困难的患者。司法解释强调,严重伤者无法正常进食需给予相应补助。
交通事故护理人员的伙食费有吗

一、交通事故护理人员的伙食费有吗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项补偿费用的受助对象,主要指实际已经入住医院进行救治的受害方。如果受害方未能进入医院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这笔赔偿金。然而,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下,受害人仍然有可能主张并获得相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首先,当伤者需要在外地就医,并且在当日无法立即返回自己家中时,以及在等待各种必要的医学检查结果期间,伤者及其陪护人员所必须承担的住宿费用和餐饮费用;其次,对于那些受伤程度较为严重或者所受伤害部位较为独特的人士,如舌头受损、咽喉部位遭受创伤、消化道或消化腺出现损害等,从而导致饮食功能受限甚至无法正常进食的病患,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此外,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精神,对于那些因为伤势严重或者伤处特殊而无法正常进食的患者而言,理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交通事故护理费怎么算

1、关于护理人员的经济损失,在计算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误工费标准进行核算。

2、若护理人员并无稳定收入来源或是不得不依赖雇佣护工提供照护服务,那么这类情况下的护理费用则应按照该地区同等水平的护工薪酬待遇来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无收入"是指自身日常生活依赖于他人供给为主导或几乎全然依赖于他人供给,亦或是偶尔也有少量的经济来源,然而却无法维持自己正常生活需求的人群。这个定义主要针对城区中有待业之人员或乡村里未曾参加过劳动的居民,其中包含了在校学习的大学专科生、各种中小学校的在校生、除此之外所有未曾参加过工作的16岁及以下的青少年,以及农村中那些年满劳动年龄但失去劳动力的人们等等。

3、计算公式如下:护理费用赔偿额=该地区同等水平护工薪酬待遇×相应护理期天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住院伙补的支付对象是那些需要接受住院治疗的受害者。对于尚未入住医院接受治疗的人士则不在这项补贴之列。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患者在外地就医期间所需的额外住宿费用,或者由于严重损伤(比如舌头或喉咙损伤,以及消化系统损害等)而导致的饮食困难,同样会得到适当的补偿。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因为严重伤势而无法正常摄取食物的患者,必须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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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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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安排护理人员的话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出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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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院伙食的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1“当地国家机关”,这一点要注意是受害人当地; 1.2其次是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把此任意扩大; 1.3“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食补助费,如果有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确定,如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 1.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当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伙食补助费时,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例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际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被报销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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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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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七)法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龄、离职原因等等。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规的规定现在的中小学伙食团炊事员离职后的补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看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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