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的框架内,挪用公款罪明确地被归类为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这就意味着,当有关部门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后,将首先由公安机关介入展开深入调查,并在调查结束之后,由检察院负责对案情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是否向司法机构提起公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刑罚法的严密体系中,针对挪用公款这类严重违法现象所设置的相关罪行,明确且严谨地被划分为公共诉讼范畴,而非自发性的个人主张的起诉案件。这种定论意味着,在面对此类涉嫌犯罪行为被有关部门揭露出来时,首先应由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待其完成侦查任务后,检察院将会全权接手,对案件的所有情况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与评估,最终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对该案作出是向司法机构提出公诉或不予公诉的必要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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