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会定危险驾驶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涉及到多种罪名的界定,具体如下:首先是针对在道路上驾车进行竞技比赛活动且情节恶劣者的定罪;其次是针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的定罪;再者是针对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的定罪;最后是针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者的定罪。值得注意的是,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样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此外,若以上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危险驾驶罪明确列举为四种情形:其一,在道路上展开激烈角逐,从而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且情节严重者;其二,醉酒后驾车出行;其三,在搭载社会公众的校车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上超载或者超速行驶;其四,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违规运输,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当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此类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时,他们同样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在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还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将会按照更为严厉的处罚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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