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未获得利益的情形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界定,涉及该项罪行的具体构成元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对于他人意图利用信息网络等手段进行犯罪行为的清晰认识;其次是在获悉这一事实之后,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协助行动;最后是这些行为所引起的严重后果。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一个行为人在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虽然清楚地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并未实际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那么这种行为并不符合上述罪行的完整构成要件。因此,在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能被视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未获利需要请律师么
在探讨关于“帮信罪”的案件中,聘请律师的确切价值如何,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对该案所寄予的期望。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帮信罪”并非严重的刑事犯罪。
其次,若当事人本身持有强烈意愿,希望能够获得缓刑或者不起诉的处理,那么聘请律师无疑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律师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及辩护工作,有望实现理想的诉讼效果。在“帮信罪”的案件中,争取取保候审、减轻刑罚乃至缓刑的可能性相当之高,而律师则有权会见当事人、查阅并复制相关案件卷宗,以便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律师可依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权益。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只要正犯的行为满足构成要件且属违法行为,无论其是否具备责任,亦不论其是否存在故意,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的不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帮助者明知正犯的行为及其后果,即可判定帮助犯的成立。只要现有的证据显示他人(正犯)确实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根据“限制从属性说”的理论,实施帮助行为的人便构成帮助犯。
至于他人究竟为何人、是否已被查获、是否具备责任等因素,均不会影响到帮助犯的成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要确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首先,行为责任人必须明确知道被其帮助的他人即将从事或者已经在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其次,行为责任人必须主动为这种犯罪行为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设备租赁以及其他相关的额外协助等服务;最后,这种行为必须带来了严重危害或者不良影响。如果行为责任人在此过程中并不追求任何形式的经济收益,并且也没有实际性的参与到这项犯罪行为当中,那么就无法正式定义他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而言之,仅存有在行为责任人确实清楚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时,并且行为责任人本身也积极地参与其中,才有可能演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那些被动旁观,或者仅仅知情却未实施干预的情况,皆无法被视为存在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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