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典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过程之中,若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基础,又或其涉嫌的犯罪情况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必须依法做出不起诉的最终裁决。而当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情节轻微,且按相关刑法规定其并无需承受刑事处罚或有可能被免除刑事处罚时,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针对涉及到猥亵罪名的案件,若检察院经过细致深入的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并无实施犯罪行为的实质证据,或者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其他明确的不起诉情形,则从遵循各项规定的角度出发,检察院是完全有理由对此类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猥亵罪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率
在司法实践中,被批捕之后,检察官不起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然而,如果案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那么在被批准逮捕后,案件便有可能得以不起诉处理。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阅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并终结后向其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由其自身通过调查取证而最终完成的案件后,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对该案件提起公诉,那么他们有权依法避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从而免除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一种处理结果,其本质上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其认定的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无需进行刑事追责或者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刑事追责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诉讼处分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倘若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嫌犯并未触犯法律法规或存在其他法定的不应予以起诉情况,抑或是其所犯罪行性质较轻,有可能获得法院的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时,可以自行裁量是否提出公诉。因而,对于涉及到猥亵相关案件者,如果经过检察机关的严格核实,无法找到实质性的定罪证据,或者符合上述法定的不应予以起诉情况的话,则可以依法对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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