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才能认定为洗钱罪的主体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亦涵盖单位。其中,自然人泛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这其中不仅包含犯罪分子本身以及其同谋、亲属及朋友等人;而单位则是指所有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等诸如此类的社会实体。这些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上游犯罪的直接实施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员或组织,只要他们涉及到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的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怎么才能认定诈骗
要断定构成诈骗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行为实施者有意识地对事实真相予以隐瞒或者编造虚假情况。
然后,其主要意图在于非法占用他人之财。
再者,涉及到的涉案金额需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尺度,目前这一数值标注通常为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及以上。
最后,行为实施者通过此举获得了相应财产权益,导致受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系承担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主观方面则显示为直接故意心理状态,并且带有非法占有的明确意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丰富且体现了多元化特征。具体而言,该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自然人与单位两大类。其中,自然人作为个体,需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方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而在单位方面,则既包含了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也包括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实际以经营活动为主要职能的非法人组织,诸如各类银行及金融机构、各类企业以及政府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无论上述主体属于犯罪行为的始作俑者抑或是源于其他各种原因卷入犯罪事务中的参与者,只要其涉及到对非法获得的财产及其收益进行隐瞒、掩饰,便都有可能因从事此类行为而触犯洗钱罪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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