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告我追偿权纠纷咋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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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保险追偿诉讼,先详析案情,包括事故详情和赔偿情况。搜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请专业律师协助,撰写有力答辩状反驳保险公司诉求。准时出庭,积极参与辩论。遵守法院判决,胜诉则免责,败诉则履行义务。
保险公司告我追偿权纠纷咋办

一、保险公司告我追偿权纠纷咋办

当你面临来自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纠纷诉讼时,以下几个步骤或许能够帮助你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

1.深入理解案情:首要任务是全面掌握保险公司所主张的追偿权纠纷的具体细节,其中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损失金额以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赔偿款项等关键信息。

2.搜集充分证据:为了支持自己的立场,你需要尽可能多地搜集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各类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事故现场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目击者的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合同以及保险费用支付凭证等等。

3.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在对案情有了清晰的认识并完成证据收集之后,你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取他们的专业法律意见及代理服务。

4.精心撰写答辩状

根据律师的指导,你需要精心撰写答辩状,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有力反驳,同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保险公司并不具备追偿权或者其追偿权的数额存在错误。

5.积极参与诉讼过程:依照法院的安排,准时出席庭审,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并积极参与法庭辩论环节。

6.严格遵守判决结果:若法院判定你需承担相应责任,请务必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反之,若判决你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将自行承担败诉带来的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公司告我骗保拘留是否合法

对于涉及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办法,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若行为人从事保险欺诈活动,然而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应规定,将给予行为人五日至十日内的拘留处分,同时还需处于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且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如果保险诈骗行为情节严重或涉案金额较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保险诈骗罪,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个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而单位实施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均属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在面临保险追偿诉讼之际,我们首先需要详细分析案件的全部情节,其中涵盖了事故的具体细节以及赔偿状况。在此基础上,我们有必要搜集并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现场的摄影图片、目击者的证词等等。同时,为了确保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我们建议寻求专业的律师团队的协助,由他们帮助我们精心策划和书写有力的辩护状,以此来对抗保险公司的不当诉求。在开庭时,我们务必要按时出席,并且要积极地参与到法庭辩论中去。最后,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应该尊重并遵守法院的最终判决。如果我们胜诉,那么就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我们败诉,那么就必须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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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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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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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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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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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想要去上诉,但是他们家里出了点问题,请问原审被告健康权纠纷上诉状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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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不服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3)某县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或发回原审重审。
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论理及适用法律不当。
一、原审在论理部分虽认定:“在明知被告王某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强行给被告王某敬酒,引起纠纷导致其受伤。”原审在此含糊其词,概念不清,隐瞒了被上诉人受伤的直接原因。实则,当时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不能再喝的情况下,继续强行劝酒,并将手提的白酒瓶硬塞在上诉人手里,并要求上诉人一口喝干,被逼无奈,上诉人抡起酒瓶砸向自己头部,酒瓶碎裂,不知怎么飞溅的碎片击伤了原告右额部。因此,事发原因纯属被上诉人恶意强行劝酒引起,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本末倒置,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属偏袒被上诉人,是极其错误的。
二、原审在论理部分称:“在复查中门诊药费142.50元,应予以认定”。实则庭审查证属实的是2012年8月29日同一天的宝鸡市人民医院五张结算收据。
①不是原治疗医院;
②没有诊断证明;
③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根据最高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4条规定,应不予赔偿。
三、原审错判的核心部分是对被上诉人误工费的计算和认定,原审在事实部分称:“原告受伤住院及医嘱休息两个星期,致原告误工费共计21279.16元,其中2012年6月份工资2836.08元,月奖金818元……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实则,被上诉人实际误工天数为52天,被上诉人在2012年3月—5月平均工资为2432元,日工资为81元,原告误工费应为52天×81元=4212元。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根源是:
①2012年6月、7月,被上诉人尚在住院及休息阶段,怎么能有工资及奖金证明呢?
②被上诉人提供的误工、奖金证明,因其属证人证言范畴,没有经办人签字及附经办人职务说明和身份证明,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
③没有工资、奖金财务部门发放的原始凭证;
④月奖、季奖、年终奖是将要可能发生的,并没有实际产生,不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之列;
⑤奖金已含在工资之内,单列奖金属于重复计算;
⑥被上诉人为一民营企业的普通职工,五十天左右竟然能固定收入2万余元,这在宝鸡地区是绝无仅有的,况且已超过上年度所在地区职工工资的四倍以上,只有作假才能编造出来,原审竟轻信认定。
四、被上诉人住院病历记载为二级护理,二级护理根本不需要 设置陪护,医嘱也没有批准专事护理人员,上诉人一直在医院护理被上诉人,并支付护理费1700元,原审仅认定700元,认定被上诉人妻子护理费1000元,没有合法的护理及工资损失证明,护理费应不予认定。
五、对于认定的被上诉人配眼镜费用2268元,被上诉人案发前就属近视,一直配戴眼镜,近视是因屈光不正引起,并非外伤所致,且不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故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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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各个子女是否尽了义务,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必须接受法律的审查,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尽管原告有自由诉讼的权利,但子女履行义务是平等的,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未被起诉的子女是真正尽了义务还是与原告有何约定,是否存在损害部分子女利益的情况,其他人在所不知,不能因原告的自由诉讼而排除未被起诉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只有通过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责任,及时填补这一不足,才能确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另外,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所有子女都应作为被告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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