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可以约定品牌吗
若涉及到甲供材的情况,甲方有权利指定相应的产品或服务,这是法律规定的。然而,若乙方提供材料,则甲方能否指定特定品牌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甲方有权指定品牌,那么甲方便可行使该项权力,反之则不然。关于施工合同是否可以约定品牌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并在合同中明确体现出来即可。
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资金付款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分期付款以及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其中,分期付款是指在合同签订时预先支付一部分款项,然后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之后,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此外,也可以采用按预付款的方式,即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预先支付一部分款项,待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在实践操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付款方式,例如以实物、劳务替代折价工程款等。根据付款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划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类。
(一)固定价格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将不会发生任何调整。对于风险范围之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量较小、工期较短、技术难度相对较低、风险程度较小的项目。
(二)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调整,双方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由成本与酬金两部分组成,双方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成本构成及酬金的计算方法。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首期款项;在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日内,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总承包方再次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在分包工程顺利完成,并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再次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最后10%的款项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如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将向分包方支付此10%的款项。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分期付款和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两种方式。在此基础之上,还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完成进度以及完成总工程价款的百分比等多种方式进行付款。但无论是何种付款方式,均须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认可,且不得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专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合同双方确实有权自行约定违约金。即,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达成共识并且将之纳入条款内容中,那么约定一旦有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就应该按照事先的协议,向另一方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除此之外,还可以商议并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以便于依据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来衡量和赔偿。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地设定违约金的数目,原则上来说,其金额应当在实际损失与约定损失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不能过高或者过低。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便可寻求司法机关或者法定仲裁机构的协助,对有关事项作出适当调整和变化。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甲方选择甲供材模式时,其享有指定货物或服务的权利。然而,一旦乙方开始向甲方提供所需材料时,具体规定将决定甲方是否具备指定品牌的权限。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合同往往会明确约定所需使用的品牌,常见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分期付款及按照工程进展状况进行支付等几种方式。此外,合同还可以根据不同类型划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即在特定风险范围内,结算款项保持不变)、可调价格合同(价格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依据成本费用加上一定比例的酬金进行结算)等。关于付款方式的具体事宜,必须经过双方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以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充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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