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优先受偿顺位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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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同样价值的财产向多位债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的款项分配遵循以下原则: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偿还顺序;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若均未登记,则按债权人借债比例清偿。这一规定确保了抵押权受偿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房地产纠纷优先受偿顺位如何确定

一、房地产纠纷优先受偿顺位如何确定

对于具备同样价值的财产同时向两位或多位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抵押物被拍卖或者变卖后所获得的当期款项,关于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依次应如何排列,法律明确规定如下:若该抵押权已事先进行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则依登记完成的时间顺序确定其偿还额度;反之,若一项抵押权已经登记,而另一项并未履行有关登记程序,那么前者将具有优先于后者的受偿权力;

再者,如若所有抵押权均尚未实际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则需按债权人各自的借债比例依次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房地产纠纷起诉是在哪

关于房屋以及土地这两种标的物,尽管它们并非动产,然而在法律层面上被归类为不动产。若就这类不动产引发争议进行司法审判时,应交由该不动产所位于之地域内的当地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这是由相关法规和国际惯例明确规定的,不可通过私下协商予以变更。历史发展至今,不论国内还是域外,房产和土地的诉讼业务都始终默认由财产所在地的相应法院进行管辖,这是一个全球公认且广受认可的规律。在面对有关房产事务产生的纷争时,其诉讼程序务必遵循地点原则,亦即需向涉及房产所在地区的最高级别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同一价值等级范围内,为多位债权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针对抵押物实施的拍卖或者售卖行为所产生的款项分配遵循如下严谨的原则:首先根据抵押权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还款顺序的明确界定;其次,已经完成登记程序的抵押权被赋予更高的优先保障地位,相较于尚未完成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具有更强的执行力;最后,如果所有的抵押权都没有完成登记手续,那么将按照各债权人所承担债务的比例来进行清偿。这一严谨的规定旨在确保抵押权受偿过程中的公正性以及有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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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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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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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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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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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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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债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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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部权益融资,用企业的股权交换外部资金。例如引进股东增资扩股,上市发行新股公募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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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要规范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税务问题并不注意,有些还会故意逃税,而在融资或上市前审计中,一旦发现问题,想要补救为之晚矣,会付出很大成本,有些漏洞甚至难以弥补。上市前的税务审查并不是为了刁难企业,而是引导企业向更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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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有股权有权就会有股东,那么如果公司的股东要将股份进行转移的话,其他的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股权? 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买卖优先认股权的价格,由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和认购一股新股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三个因素决定。 优先认股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类: 1、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一个普通的股东要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的话,里面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当公司在进行增资发行新的股票的时候,公司里面的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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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继承法规定里,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那么第一顺序继承人谁优先继承呢?
[律师回复] 如果自然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合法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如果自然人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的,是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之分,那么,第一顺位继承人怎么分先后顺序?
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先后顺序,都是平均分割的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不是全部均分遗产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定继承遗产如何分配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不均分的情况有以下:
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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