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有争议,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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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除非特定条件(如未分清的共有财产、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离婚协议疏漏或未履行约定),当事人通常无法再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遇到以上特殊情况,受损方可依法申请法院重新审定和分割财产,包括处理遗漏的共同财产、违反协议的财产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
离婚后财产有争议,应如何处理

一、离婚后财产有争议,应如何处理

在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后,按照国家制定的司法程序所最终衡量并确认的法律效应,当事人在对法院颁发的裁决书所载明的财产分配问题上,依法享有法定的不可再行要求重新分配的权利。

然而,鉴于某些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的离异后的财产争议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亦明确地为受侵害的一方作出了相应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首先,如离婚办理期间出现存在未被合理分割的夫妻共同财富的情形,受损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对未获充分分配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重新审定和分割。

其次,若发现对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财产财物或者以伪造债务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受损方则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针对上述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向法庭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

而关于协议离婚过程中所签署的离婚协议,自离婚证顺利取得之日起,其中对夫妻财产的详细分割阐释即具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然而,仍需注意的是,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亦可能引发离异当事人对财产重新分割的争议:

首先,部分离婚协议因疏忽遗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受损一方可向法院发起离婚后财产争议的诉讼,申请重新评估和划分夫妻财产权益。

其次,若在办理完登记离婚手续之后,任何一方未能积极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置的约定,另一方都可以对已分割的财产提出主张,请求重新分配。

最后,若在登记离婚之后,某一方发现另一方试图隐瞒、转移、变卖、损毁财产财物或者以伪造债务的手法侵犯公共财产利益,受损方同样可要求对已经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再次评估和划分,同时也可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负责处理因上述行为所产生的的相关债务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后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是怎样的

在离婚之后,死者遗留下来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此过程中需首先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在此基础上,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以及他个人所拥有的私有财产,都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动归属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范畴。当遗产分配事宜正式启动之后,便会依照法定顺序依次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完成离婚手续之后,除非是面临某些特别的状况,例如尚未明确划分清楚的共有财产、对方存在故意隐匿或者非法转移财产的行径、先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存在重大疏漏之处或者相关约定未能得到全面履行等情况,否则当事人一般将无权再次提出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请求。已然作出的离婚裁决与协议皆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不幸遭遇上述的这些特异性情况,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重新审度和分析财产问题,其中不仅可能包含处理那些被遗忘的共同财产、对违背协议内容的财产行为作出处理,而且还会涉及到由此衍生出来的所有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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