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首付购房,离婚后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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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破裂时,房屋所有权关键看首付款来源和登记。婚前单方全款且登记其名下的房屋通常视为个人财产。但如一方婚前订约并使用个人资金贷款,婚后还款部分房产可能仍归产权者,未偿贷款为其个人责任。尽管双方婚后共同还款,但需补偿另一方因还款及房产增值产生的共同财产。
男方婚前首付购房,离婚后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一、男方婚前首付购房离婚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当婚姻关系陷入破裂且需要作出财产分割时,需要关注的重点是房屋所有权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的首次购房款乃由单一配偶在婚前独自承担,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话,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此种状况下的房屋将被视为该配偶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单一配偶于婚前就已签署了不动产购买合同,并使用其个人财富支付首次购房款以及向银行申请贷款,那在婚后,这笔房产的所有权仍可能会归属彼方。

在此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做出裁决,认定该不动产仍然归作为产权登记人的配偶所有,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被视为这位配偶的个人责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款,但对于此后的家庭收入,只要有部分用于还款,就必须视作婚后共同财产

因此,即使房屋原本属于产权登记人,其仍需对婚后的共同还款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相应的补偿给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男方婚前首付是婚前财产吗

初次购房时,由男方支付首付款并将房产证记在其本人名下,则该房产可视为男方婚前财产。具体情况如下:若男方在婚前已经开始支付房款并且使用个人财产进行按揭还款,且房产证上明确标注为男方所有,除非女方与男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中有另行规定,否则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男方在婚前买房之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用夫妻共有财产来还款,而房产证上仍然只印有男方名字,那么在没有其他协议规定的情形下,此房产依然应视作男方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破裂之时,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购房的首付款来源及其初始登记信息。如果是在婚前由其中一方独立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在法律上登记于该人的名下的房屋,那么我们通常将其视作该方的个人财产。然而,若在婚前有一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利用自己的个人资金进行了贷款购买,那么在婚后偿还的部分房产价值可能仍然属于产权所有者,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即便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还款义务,也需要对另一方因参与还款以及房产升值所带来的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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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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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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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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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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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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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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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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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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