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一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在法学领域中,买卖合同被视为典型的诺成合同类型。所谓诺成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仅通过意思表示一次且得到对方认可后,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形式,这种合同具有“一诺即成”的特性。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的那刻起即正式成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契约既可视为要式契约亦可归类为不要式契约。后者意指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无需采用特别规定之契约形式即可对其签订之契约进行有效确认与拘束。然而,对于何为之要式契约,学界争议颇多且意见分歧。学术主流观点认为,所谓的“要式”,就是以上述行政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各类文书、图表、电子记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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