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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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一事不再理时效中断还会理吗

以下是关于债务诉讼时效中时效中断及特殊情况下延长时效的具体规定: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发生了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事件,例如某些重大原因的消除,则可以从该事件消除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通常而言,债务纠纷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在此期间,权利人需明确认识或完全了解到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以及负有责任之人的身份;

第二,若权利所遭受的损害程度超过二十年时间仍然没有得到修复,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再对此予以保护。

至于那些因为特殊情况而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他们有权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法律层面所做的详细规定如下:对于已经经过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而正式生效的案件,倘若有当事人再度发起诉讼,法院应向其明确告知原告有权申请重新审判,唯独针对人民法院准予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裁定,这一情况应当单独考虑。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二十四条对此类案件作了特别规定:对已实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若有当事人再次提出诉讼请求,法院需先告知原告有权申请再审,但在此之外如遇上允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裁定,则不适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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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一事不再理的问题,那么作为一项司法的惯例和审判原则,对于指定争执纠纷是有着重要的作用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又起诉的话,那么可以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是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是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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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⑵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⑶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⑷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⑴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按照上述规定,在劳动部门对违法单位责令改正或罚款后,由执照专属管辖的工商部门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吊销其营业执照则不属再罚,但工商部门不得再作出责令改正或罚款的处罚。
⑵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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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什么
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⑵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⑶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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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再婚遗产分配原则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但法律也规定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主要是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可以多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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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小区里有一对再婚老人要离婚,请问一下大家再婚老人离婚调解原则是什么样的有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我来告诉你再婚老人离婚调解原则是怎么样的吧:由于再婚老人双方或一方均为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有的逾八十岁以上,因此在调处这些再婚老人的离婚纠纷时,不仅要依照《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更要考虑到老人一旦离婚后所面临的养老等实际问题而妥善地处理。
  
首先要看老人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引发双方的矛盾到底是什么原因,老人是否已到了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程度。
  
其次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要做到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的原则进行,但在具体财产的分割上,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老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作出合理地分割。随着我国养老体系的不断地完善,现在的老年人多数情况下有一定的养老金,但也确实有一部分老人即使有养老金但生活仍比较困难,对此不仅要求其子女尽到赡养的义务,同时作为夫妻来说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最后对老人离婚后的居住问题,掌握的原则是婚前各自有住房的,并且有条件居住回婚前处所的,应当各自居住回去,涉及到房屋权利人不是老年人本人的,应当征询房屋权利人的意见。婚前一方或双方没有住房,婚后也没有获得过房屋的,离婚后各自解决居住问题,但在解决该问题时要和各自的子女做好工作,争取子女能安排好各自父母的居住问题,以防老人离婚后居无定所,造成新的矛盾。对于婚前一方或双方没有住房,婚后仅获得过一套房屋的,则要根据双方的婚前的住房情况、经济能力、生活条件等情况综合而定,合理地安排老人居住问题,获得住房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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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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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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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一事不再罚"原则强调防止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施罚,维护法制公正。同一行政主体或不同机构不得对同一行为人以同类型处罚(如罚款)超过一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已受刑罚的行为人,原则上不再接受行政处罚,以保护相对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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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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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法律法规的规则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法律法规的规则原则是举证倒置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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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和妈妈离婚了,但是爸爸要再婚,问问谁知道爸爸再婚前的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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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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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你好,我父亲与我母亲二婚生下我之前父亲,还有一个女儿。现在父亲去世了,请问再婚家庭子女继承房产应遵循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一,再婚家庭的继承权问题: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
2,再婚对象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首先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
3,剩下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其配偶(现任)、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4,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分遗产;
5,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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