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房产分配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指出,在离婚过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双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若协商未果,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由其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兼顾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进一步阐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申请:
(1)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急需治疗,而另一方却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财产,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明确了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处理涉及到的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求当事人双方先行进行友好洽谈与协商,对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做出明智决策。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以及权益保护原则,作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一方存在损害财产利益、逃避应尽责任等不当行为,另一方均有权提出分割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而个人财产则主要涵盖了婚前财产、因人身伤害所获赔偿金、已被明确赠予某一方的遗产等类型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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