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离婚案件中,假如男性违法规避规定,擅自将部分财产进行转移,这种行为无疑是严重侵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这一点,当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发生了财产转移事件,那么在此次离婚诉讼环节,法官会倾向于对作出此种行为的一方做出相应的法律惩戒,比如说,在划分财产份额时,给予其少分甚至不分的处罚。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即使尚未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或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如若发现在处理财产问题方面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发现对方企图隐匿或转移财产,则应当及时向所在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更为重要的是,当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却有新证据揭示出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的情况,那么受害者(即前配偶)有权诉求法院重新审视和分配他们曾经共有的那些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男方打的欠条有效吗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所立下的欠条,在完成离婚程序之后依然具备有效性。实际上,欠条作为借款的重要纪要及证明文件,从理论层面来讲,它本质上可以视作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只要能够明确证实欠条为真实存在,那么通常情况下都是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因此,在这种前提条件下,欠条应被视为具有效力。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男方刻意隐瞒、转换或挪用财产以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则可能引发在日后财产分割时的不公现象。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无论双方目前处于协议离婚阶段还是已经正式离婚,若发现出现财产欺诈行为或者财产被人为地隐匿,都应该及时向相关机构(例如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防止损失扩大。在离婚以后,如果发现对方在婚前就存在此种财产隐藏转移的违法行为,那么前妻/前夫仍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法院重新进行财产分配。在此过程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违规者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减少其所能获得的财产份额甚至是完全剥夺其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