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有贷款房子能否更名
关于离婚后房产仍然存在贷款而无法进行房产姓名变更这一问题,无疑需要我们先了解我国合法明确的相关法律条例。
总的来说,对于离婚时双方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的争议,且双方无法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时,不适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依据现实情况,以更为妥当的方式来处理。
然而,涉及到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流程步骤,以下是详尽说明:
(1)首先,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正式的离婚协议,并且到公证机关填写和审核相关信息;
(2)接着,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产转移绘谱的程序操作;
(3)然后,向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申请免除特定税费的批准,这也是必要的环节之一;
(4)接下来,依法办理产权析分和缴纳费用等手续,其中析产登记处收取设定房产的固定费用为50元人民币;
(5)最后,按照规定领取并保管好有效的证明文件,完成整个离婚后房产更名的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离婚有贷款的房子必须还清吗
实际上未必如此,离婚过程中如若存在房产仍然欠有贷款未予偿还的情况,这在分割方式上会有所区别:
1.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义之下,那么其自然就视为是夫妻二人的共有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协商来达成合理的分配方案,然而倘若未能达成协商的话,则需要将争议交由法院裁决。
2.至于那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若认定为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字之下的个人财产的话,虽然这个房产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个人属有,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夫妻二人需要共同承担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债务,因此,拥有物权权利的那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之后,如果仍有房产贷款尚未还清的话,那么更改房产所有人的姓名将会变得十分困难。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尚未取得完整所有权的房产所引发的争议,法院并不直接作出判决来确定其归属权。因此,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几个步骤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请您与前配偶共同签署一份经过公正的离婚协议书;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接下来,向税务机关申请相关的税费减免事宜;以及,依照法律再次进行财产分割,并缴纳相关手续费(费率为50元人民币);最终,您将获得有效的证明文件,从而顺利地完成房产更名的全部流程。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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