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代表诉讼可否不经过前置程序
不可以。
《公司法》设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尊重公司内部治理,通过前置程序使公司了解股东诉求并自行与有关主体解决纠纷,故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履行前置程序。
在公司未设监事或监事会的情形下,还应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内部救济措施。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代表诉讼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条件如下:
首先,必须是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违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制度,或者违背了企业内部制定的公司章程。
其次,其行为导致了本公司出现了财产转移、利益受损等不利后果。
最后,作为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公司员工,经过所有股东的正式书面恳请后,仍然未能积极采取行动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提起诉讼需经过前置程序。此举旨在充分尊重企业内部治理机制,通过这一规范的前置程序使公司能够深入理解股东的诉求,并与其相关方协商以寻求和解。因此,股东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必须严格遵守并完成前置程序。若公司内部尚未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则应当进一步审查公司是否采取了其他形式的内部救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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