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裁决的审理期间为六十日。
如遇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情况,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察到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后,可在知悉此种具体行政行动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复议机关有哪些
对于涉及行政拘留此类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满情况,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更高一级的行政部门(例如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复议。申诉期限从收到该行政具体决定的那一日起算,必须在未来之60日内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治安拘留裁决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期限设定为六十天。在此基础上,无论是普通市民还是企业和团体等社会主体,若遭遇任何可能影响其相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均须自知晓该事件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启动相应的行政复议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复议请求,就是他们对付这类决定的法定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