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应找哪个部门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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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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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通过市场监管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并接受调查调解。如签订仲裁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司法诉讼。对于有欺骗行为的经营者,需全额赔偿消费者款项,并按价款三倍补偿实际损失,不足五百元则补足。此规定旨在严惩不法商家,保障消费者权益。
欺诈消费者应找哪个部门维权

一、欺诈消费者应找哪个部门维权

倘若有欺骗消费者之现象发生,消费者可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当然,消费者协会亦有权接收消费者的投诉案件,并正式展开调查以及调解工作。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与涉事经营者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申请由相关仲裁机构展开仲裁,或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极端情况下,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有欺骗行为时,他们除了要全额赔偿消费者所购产品及服务款项外,还应按照消费者的具体需求增加补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这个增加的赔款数额就是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的价款三倍,另外,追加赔偿的总金额若低于五百元,则将补足至五百元为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欺诈消费者怎么处罚

关于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严格规定,负责处罚的机构及相应的处罚方式如下:

首先,参照有关条款依法执行;

其次,如若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具体阐释,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规责令整改

再次,如果情节尚未达到了法律的惩戒程度,可以视情况单独或合并进行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至5倍之下的罚款,如无非法所得,罚款额度是1万元以下;

最后,若情节严重,将面临严肃处理,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措施。此外,在经营者存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弥补所受损失,且赔偿金额将等于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乘以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他们可以选择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发起投诉,同时寻求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和公正调解。在双方已经签署了完整合法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也有权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介入处理此事或者直接提出法律诉讼请求。针对那些从事欺诈性商业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商家,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全额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并且出于对受害人实际经济损失的高度考虑,还应以侵犯款项额度为基准,给予至少三倍的额外补偿。若补偿金额不足人民币500元整,则应予以补足至该标准。所有这些严格的法律条款和措施都是为了有效地打击那些恶意违法、违信经营的商家,从而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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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找哪个部门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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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该怎么为消费者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能部门该怎么为消费者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能部门如何为消费者维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网络消费侵权的五种表现
1、虚假宣传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选择商品,基本上是根据商家提供的网页广告自行进行选购,消费者无法知道产品本身的质量、性能,商家在对商品的宣传中采用虚构交易记录、盗用宣传、夸大性能优势等手段,使消费者受骗上当。
2、订约、履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网络交易中,商家凭借网络交易跨地域互不见面的特点,不按照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要求订立合同,消费者收到商品发现问题后,商家或极力推诿、或延长履行合同时间、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等,使消费者尽显弱势。
3、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在网络消费中,个别商家利用网络交易虚拟性、开放性、数字化、传播快等特点,当交易纠纷发生时,不仅不积极解决纠纷,反而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消费者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或以其他方式破坏消费者的居住安宁。
4、物流配送问题频出
物流包括运输、仓储、包装、搬运装卸、配送以及使用和发布相关的物流信息等环节。消费者网上购买的商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毁、丢失、交货延迟或误投等问题时,销售网站、产品供应商、物流或快递公司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扯皮,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售后服务无法保障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除少数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品牌可以全国联保外,更多的商品或服务尚未实现全国联保。当消费纠纷产生时,商家常以各种理由拖延、回避或拒绝售后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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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找哪个部门?
消费者维权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找当地工商部门,另外,因为产品服务和经营者发生纠纷,还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诉,这些都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如果走诉讼程序,作为原告的消费者,需要准备好诉讼状及经营者侵权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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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良商家欺诈行为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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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维护,我被中国黄金欺骗消费者,现在我需要一名专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律师
[律师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A、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
B、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C、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依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6、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获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
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7、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其内容包括:
A、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B、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9、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维护,美容店存在欺瞒消费者情况
[律师回复] 第
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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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消费者找哪个部门投诉
遭遇消费者欺诈行为,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或委托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若涉及严重侵权或刑事案件,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警方申诉,甚至提起诉讼。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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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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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
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
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
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不良商家欺诈行为消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良商家欺诈行为消费者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良商家欺诈行为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
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
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
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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