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消费者应找哪个部门维权
倘若有欺骗消费者之现象发生,消费者可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当然,消费者协会亦有权接收消费者的投诉案件,并正式展开调查以及调解工作。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与涉事经营者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申请由相关仲裁机构展开仲裁,或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极端情况下,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有欺骗行为时,他们除了要全额赔偿消费者所购产品及服务款项外,还应按照消费者的具体需求增加补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这个增加的赔款数额就是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的价款三倍,另外,追加赔偿的总金额若低于五百元,则将补足至五百元为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欺诈消费者怎么处罚
关于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严格规定,负责处罚的机构及相应的处罚方式如下:
首先,参照有关条款依法执行;
其次,如若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具体阐释,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规责令整改;
再次,如果情节尚未达到了法律的惩戒程度,可以视情况单独或合并进行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至5倍之下的罚款,如无非法所得,罚款额度是1万元以下;
最后,若情节严重,将面临严肃处理,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措施。此外,在经营者存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弥补所受损失,且赔偿金额将等于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乘以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他们可以选择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发起投诉,同时寻求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和公正调解。在双方已经签署了完整合法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也有权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介入处理此事或者直接提出法律诉讼请求。针对那些从事欺诈性商业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商家,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全额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并且出于对受害人实际经济损失的高度考虑,还应以侵犯款项额度为基准,给予至少三倍的额外补偿。若补偿金额不足人民币500元整,则应予以补足至该标准。所有这些严格的法律条款和措施都是为了有效地打击那些恶意违法、违信经营的商家,从而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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