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可能存在哪些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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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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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后,其效力消失,原债权人丧失请求权,债务人无需履行义务,相关担保及附属债权随之终止。合同终止需办理手续,如返还负债字据并注销。债权人需将字据归还债务方,如无法,需书面告知。终止后,各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通知涉及重大事项告知,协助为后续准备,保密则要求保护对方机密。
合同终止后,可能存在哪些情形

一、合同终止后,可能存在哪些情形

1.在合同解除之后,其法律效力即告消失。

除非法律另行做出其他规定,原债权人无法再就该项合同行使请求权,而债务方亦无需承担先前的合同义务,从而使得原先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散无踪。

与此同时,由于正式结束合同关系的事实,相关的担保以及其他附属义务关系也随之消失。

诸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以及利息债权等等,都如同主债权一样,全都随着合同关系终止而消逝。

2.在合同终止之情势下,我们仍需要妥善处理所有涉及到合同关系的手续问题,例如负债字据的返还并予以注销。

合同权利义务宣布结束后,作为债权人,您必须将债务字据返还至债务方手中。

若您能够证明字据已经遗失或者无法进行返还,那么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债务方,债务已得到清偿。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我们同样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根据日常商业交往中的惯例,履行通知、协助以及保密等相应义务。

其中,“通知”指的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之下,当事人有责任将合同终止这一重大事件告知对方当事人;

至于“协助”则是指在合同终止后,一方向另外一方提供帮助,以便妥善做好后续事务的准备工作;

至于“保密”,则是指在合同终止后,知晓对方当事人机密信息的一方,必须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绝不可对外泄露。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终止后欠条无效怎么办

若在合同终止之后,欠条失效产生法律上的效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出现不符约定的情况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弥补过失或者赔偿受害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等。若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损失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这其中也包含了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但是,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若欠条因合同终止而失去效力,您有权根据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违约责任追究。若对方拒绝履行或者赔偿,您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您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对方的违约行为及其对您造成的经济损失。若经法院裁决认定对方负有责任,则对方必须依照判决结果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合同解除之后,其法律效力亦宣告告终,原先的债权人失去了相应的索求权益,而债务人也无须再承担任何剩余义务。同时,所有与之相关的担保物以及附属债权也会随同终止。当涉及到合同终止的操作时,必须按照流程进行,如妥善回收并销毁负债记录的字据等。作为债权人,您需要将所持有的字据交还给债务方;如果无力完成此项任务,请以书面形式向对方予以说明。在合同终止之后,各方都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通知、协助以及保密的各项义务。其中,通知是指对于重大事项的及时通报,协助则是为了做好后续工作的充分准备,而保密则是对对方商业秘密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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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婚姻关系中使用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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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如果出现夫妻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以及夫妻通过约定采用共同财产制以外的财产制等原因终止,便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无论夫妻对共同财产贡献大小,也无论夫妻双方收人多少与有无,夫妻店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坚持平等的原则,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采取各半分受主义,这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所确认。如《瑞士民法典》第241条,《德国民法典》第1476条,《法国民法典》第1475条,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坚持各半分受主义的基础上,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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