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处于试用期中的企业还是员工,均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以下是具体的详述条款:
首先,若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其次,在用人单位方面,虽然同样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但同样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条件。
当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认定为未能达到公司录用标准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3)行为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之人;
(4)该劳动者同时在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对已方单位的正常运转及工作进度产生了明显干扰乃至阻碍,或然因用人单位提出相关问题,却又未能及时进行自我纠偏调整者;
(5)以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诱惑他人,在对方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立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约;
以及(6)当其行为涉嫌触犯法律法规,面临刑事追责时,用人单位同样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阶段遭遇无过失性解雇的情况,有权得到相应补偿。补偿方式为,根据其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每满一年即可获取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赔偿。
然而,若是因过失而导致的解雇,则不存在任何补偿;倘若在解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则可以按照补偿标准的两倍要求获得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企业还是试用期间的员工,都享有合同解除的权利。其中,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进行通知即可提出离职申请;然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存在未能满足工作标准,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从事兼职活动影响正常工作,实施欺骗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行为等情形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及程序解除与该员工作有的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约定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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