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们的税收问题,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事宜:
首先,关于当您购买新建商品房后,自房屋正式交付投入使用的那一个自然月起,即应开始向税务部门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第二个方面,同样是关于购房者的,如果您选择的是购买已经建成并存在的存量房屋,那么,自您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之后,且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为您签发了房屋权属证书的下一个自然月份起,就需要开始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工作了。
接下来,我们要谈到的是出租和出借房产的情况。
当您将自己的房产交付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时,请注意是从那个月之后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必须向税务部门履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义务。
再比如,对于通过出让或者转让的方式来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即便是呦租土地,也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从其后的第一个自然月起开始向税务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您,若涉及到征收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的对应自然月开始申报土地使用税;
而对于用于建设的非耕地上的用地,在获得批准征用的次月开始,就要开始向税务部门履行申报义务了。
希望这一系列的说明能够对您起到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言,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成为纳税人;当这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在所属土地所在地点进行实操时,他们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者才担任起承担缴纳责任的纳税人角色;
若遇到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或者权属争议尚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其实际使用者也将作为纳税人发挥作用;而如果土地使用权涉及多个所有方共享状况的时候,则意味着各共享方都将作为纳税人,并根据各自的份额来分别履行相应的税金缴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自全新住房自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以及二手住宅所有权登记并获得相应证书的次月开始,所有的业主均有义务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在此之前,所涉房产若已就租赁或者转让事项达成协议,则应当自交付或合同约定的交付次月起开始进行申报。此外,对于耕地的征收,自满一年后,以及非耕地在经过批准征用之后的次月起,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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