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并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这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各位在《民法典》规定的条文中,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基于此约行使相关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倘若选择在离婚时按照约定方式分配双方财产权益,那么这种约定就更显得至关重要了。
当然,如果日后夫妻双方另有签署不同于以前协议内容的新的财产协议,则应以后面签署的新协议为准。
至于婚前财产协议,通常情形下不会对外部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利用其与配偶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作为对抗第三方债权请求的借口。
婚前财产协议,专指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前签署的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和婚前、婚后的债务承担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正式文书。
在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时,下列条件显得尤为关键:
1.经过公平磋商,双方应在公平、自愿且处于均势的基础上签署协议。
2.所约定之财产范畴必须覆盖夫妻现有或未来可能积累的合法财富,旨在确保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应有的权益,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在婚前取得的存款、房产、车辆以及其他贵重财产等。
3.该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
4.协议中不得拟定含有干扰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的条款,如“任意一方若首先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将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表述不应出现。
5.协议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财产生效的前提以及生效的具体时段。
在多数情况下,伴侣们会在订立协议时加上“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开始生效”的字样。
因此,就婚前财产协议而言,其显然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而设立,故需等到结婚登记的行为真正完成后方能发挥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欲确保婚内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其编写过程中应尽可能准确地填写婚姻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等,同时需表明双方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共识及签署时间以示确认,如此便可赋予协议法律效益,获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
1、协议内容务必出自当事人真实的意愿表述,没有任何欺骗或压迫的倾向;
2、协议条款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实现公正、合理且公开化;
3、协议内容不含任何对人身自由产生限制的条目;
4、如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抚养权归属方必须能够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有利环境,否则该部分协议将失去法律依据;
5、夫妻间就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对于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无论是归属于个人单独所有或者是共同共有,仅需要依靠双方共同公平且出于自愿的协商,不论是否经过了公证程序的确认,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约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显示,婚内财富协议可以决定各种权益的分配,而当新的协议比旧的协议更为优越时,新的协议将取代旧的协议。对于离婚之前的财产协议来讲,其主要针对的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权属的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全面涵盖已经存在的以及有可能在未来产生的所有合法财富,以便能够有效地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这类财产协议应当做到公平、自愿、不包含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条款,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在签署此类协议时,务必妥善考虑涉及到的财产权益生效的具体条件。婚前财产协议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婚后生活的稳定,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财务上的自主性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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