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书未经公证是否仍具备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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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期间财产约定,无论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只要经双方公平自愿协商,无论是否公证,都具法律约束力。民法典规定,婚内财产协议决定权益分配,新协议优于旧。婚前财产协议主要针对夫妻间财产归属,需覆盖现有及未来可能的合法财富,以保护第三方权益。协议应公平、自愿、无干涉婚姻自由条款,以书面形式,待结婚登记后生效。签署时要考虑财产权益生效条件。婚前财产协议旨在保障婚后生活,促进财务自由与安全感。
婚前协议书未经公证是否仍具备法律效力

一、婚前协议书未经公证是否仍具备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并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这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各位在《民法典》规定的条文中,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基于此约行使相关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倘若选择在离婚时按照约定方式分配双方财产权益,那么这种约定就更显得至关重要了。

当然,如果日后夫妻双方另有签署不同于以前协议内容的新的财产协议,则应以后面签署的新协议为准。

至于婚前财产协议,通常情形下不会对外部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利用其与配偶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作为对抗第三方债权请求的借口。

婚前财产协议,专指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前签署的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和婚前、婚后的债务承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正式文书。

在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时,下列条件显得尤为关键:

1.经过公平磋商,双方应在公平、自愿且处于均势的基础上签署协议。

2.所约定之财产范畴必须覆盖夫妻现有或未来可能积累的合法财富,旨在确保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应有的权益,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在婚前取得的存款、房产、车辆以及其他贵重财产等。

3.该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

4.协议中不得拟定含有干扰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的条款,如“任意一方若首先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将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表述不应出现。

5.协议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财产生效的前提以及生效的具体时段。

在多数情况下,伴侣们会在订立协议时加上“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开始生效”的字样。

因此,就婚前财产协议而言,其显然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而设立,故需等到结婚登记的行为真正完成后方能发挥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欲确保婚内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其编写过程中应尽可能准确地填写婚姻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等,同时需表明双方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共识及签署时间以示确认,如此便可赋予协议法律效益,获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

1、协议内容务必出自当事人真实的意愿表述,没有任何欺骗或压迫的倾向;

2、协议条款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实现公正、合理且公开化;

3、协议内容不含任何对人身自由产生限制的条目;

4、如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抚养权归属方必须能够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有利环境,否则该部分协议将失去法律依据;

5、夫妻间就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对于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无论是归属于个人单独所有或者是共同共有,仅需要依靠双方共同公平且出于自愿的协商,不论是否经过了公证程序的确认,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约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显示,婚内财富协议可以决定各种权益的分配,而当新的协议比旧的协议更为优越时,新的协议将取代旧的协议。对于离婚之前的财产协议来讲,其主要针对的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权属的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全面涵盖已经存在的以及有可能在未来产生的所有合法财富,以便能够有效地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这类财产协议应当做到公平、自愿、不包含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条款,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在签署此类协议时,务必妥善考虑涉及到的财产权益生效的具体条件。婚前财产协议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婚后生活的稳定,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财务上的自主性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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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与合同没有实质区别。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
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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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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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手费约定能生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费均作出明确规定。处理同居或离婚纠纷,均有法可依。然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是不保护分手费的。恋爱与同居中的男女,一旦分手,对分手费的约定要谨慎。如果一方认为分手对自己造成了伤害,要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至于,法律没有做出规定,但如果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让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分手费的话,那么也是可以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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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二、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三、《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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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方也同意离婚你能和对方就财产如何分、子女归谁等问题都协商一致?如果可以协商一致,将协商好的内容写下来,不用什么格式,然后2人一起到民政局拿离婚证,民政局一般有离婚协议的格式范本,把你们协商好的内容按要求填写就行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你们对财产如何分、子女由谁养等不能协商一致:这离婚协议写了也没用,你直接到离婚吧,收集并带上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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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和合同不一样,不具备合同效力,意向书是在合同正式签约之前对于一种初步设想的意见文书,带有一定的协商性,且仅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双方合意,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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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三、《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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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肯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规定使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渐趋平衡,改变了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局面,对失主和拾得人双方都有利。
首先,失主由于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当、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财物丢失,并给拾得人带来归还遗失财物的一系列麻烦,失主理应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给予拾得人一定的酬金以示感谢。
其次,给予拾得人酬金还可以鼓励人们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特别是一些对于失主极为重要而对拾得人却毫无用处的物品,如票据、证件、合同等,有些人在拾到这些东西以后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便将他们随手扔掉,如果返还遗失物可以依据悬赏广告获得酬金,这些物品就更有可能回到失主的手中,使得《物权法》赋予悬赏广告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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